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见,
挪用资金犯罪所涉及的针对对象必为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团体和单位的资金。而在这其中,
合伙企业因其作为非国家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而具有的独特性质,使得其资金同样有可能被纳入到挪用资金罪的打击范围之内。于是,针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实施挪用行为无疑是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挪用资金罪。若
行为人因挪用资金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并持续数月未能偿还,或是在未超过三个月期限但挪用金额已经达到相当大的档次且用于获取利润或从事非法活动时,按照该法律条款的具体要求,极有可能面临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倘若在检察院向
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就能够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至原处,那么行为人理论上可据此获得更轻的法律惩处亦或得到
量刑方面的相应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