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刑法典第72条之明确规定,适用
缓刑的条件主要在于满足以下四点要求:首先是
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适度轻微;其次是
犯罪嫌疑人具有忏悔自新的坚定信念;再次是充分考虑其暂无继续
犯罪之潜在危险性;最后,宣告
缓刑亦需确保其所处的社区环境不会受到极大破坏。以上所有条件须得同时得到满足,方可由法院进行缓刑判决。若罪犯在
刑事案件中被依法判处
拘留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且具备上述各项条件,则法院有权宣布对其实施缓刑惩罚。但是对于尚未满18岁的
未成年人,以及正在孕期内的女子以及年满75岁以上的人,均应优先考虑给予缓刑裁决。此外,倘若罪犯因犯罪行为而接受附加惩罚,即便已经宣告缓刑,
附加刑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