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对已捕人员进行释放或采取其他更合适的
羁押措施时,必然需要事先将决定通报给当初核准其
逮捕申请的检察机关。这便意味着,倘若涉案者在被
刑事拘留但未经
批准逮捕的阶段,也就是处于尚未被正式
提起公诉阶段,通常情况下不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而案底通常是对
刑事犯罪记录的专业称谓,只有当某位
当事人经由法院正式判定为有罪并且已有相关判决记录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形成所谓的案底。因此,即便是在因
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但未经批准逮捕这样的特定情况下,也无法称其为拥
有案底的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