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97条之明确规定,
犯罪分子、被告及其合法
代理人、亲朋好友或
代理律师均有权提出申请,旨在对强行采用的严厉措施进行转变与调整。若在
刑拘过程中的第37天起,犯罪分子、被告及其合法代理人、亲朋好友或代理律师认为原有的
强制措施应对作出适当调整,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在接收上述申请之时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裁决。倘若未能同意改变现有强制措施,务必将此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必须详细说明不予采纳申请原因。因此,从刑拘之日的第37天开始,提出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是完全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的,而申请人也有权依法主张自身权益,同样,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亦有义务按照规定时限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