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规定,
危险驾驶罪的形成涵盖了一系列的
犯罪情节,例如对向轿车之间进行追逐驾车比赛、饮酒后仍然驾车行驶、车辆严重超过额定承载人数或
车速、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等。若某位人士被指控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然而在经过严谨的法庭审判之后,发现所提供的
证据并不充足或者指控的
罪名无法成立,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法院有权做出宣告被告无罪的裁决。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确实存在着被判定为无罪的可能性。然而,最终是否会被判定为无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包括证据的充分程度、指控的合理性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满足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