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涉及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案,其性质为
刑事犯罪,并不适用该条款所设定的
民事诉讼程序的
撤案申请途径。在此种
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若已正式启动并展开调查,除非出现特定的情况导致无法对涉案人员进行
刑事追责,否则不得擅自撤销案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
公诉案件,除非有确凿的
证据证实
犯罪嫌疑人无罪或
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以至于无法认定为
犯罪,否则同样不能撤销案件。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当事人无法直接提出撤案申请。如需撤案,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诉案件
撤诉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撤诉的决定。若满足撤诉条件,则可依法予以撤诉;反之,若不符合撤诉要求,应持续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