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
非法采矿罪以及破坏性采矿罪所需满足的
犯罪构成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符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例;其次,则需要通过未获取采矿许可证即私自开采,或者私自侵入特定地区例如国家规划的矿区等进行开采作业;再者,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式也是此类罪行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在这些条件下,若是
情节严重乃至达到极其严重程度,将会面临相应的
刑事法律制裁。关于抽沙活动,倘若未经许可便擅自开始进行,同时又具备严重情节的话,依照该
法规精神,这类抽沙活动者极有可能因涉嫌非法采矿而被
追责,甚至有可能承担
刑事责任。具体的
刑罚标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境,例如非法采矿的规模、产生的恶劣影响、是否有过类似前科等多项因素来做出评定,最终都将由
司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作出裁判。因此,在涉及到
刑事拘留的抽沙问题上,若能得到充分的
证据支持证明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并且情节相当严重,那么
判刑入狱自然不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