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文规定,犯有
拐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及
未成年人的
犯罪行为,若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将可能被
判处死刑,同时,亦需剥夺其
财产权利。在实际
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定,需要结合各案的详细事实及情节作具体分析,如涉案者是否为人口贩卖
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最大领导者,或者涉及到的人口贩卖人数众多,亦或是存在采取
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
违法活动,以及由此导致的灾难性结果等等。倘若所涉案件的犯罪行为恰好符合以上
法规中所设定的任意一种情况,并且
情节严重到足以被视为“特别”的地步,那么依据当前的法律框架,可以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施加
死刑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