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公司或团体在追求非法益的过程中进
行贿赂活动,抑或是在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情况下向
公职人员支付
回扣、手续费等不当利益,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
处罚金
刑罚,同时对该公司或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
罚金。作为公司或团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如会计人员,若涉及到上述
行贿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这其中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需根据会计人员在公司或团体行贿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所负责任的轻重程度来加以判断。若会计人员是行贿行为的直接参与者,那么他/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反之,若会计人员仅是知情不报或提供了协助,但并非直接责任人,那么他/她可能只需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最终的
责任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与
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
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