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
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
贪污犯罪案件时,对于已采取
拘留措施的涉案人员,若认为其行为涉嫌构成
犯罪且有必要
立案侦查并进行
逮捕的,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天之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后者依法审查
批准逮捕事宜。然而,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审核批准期限的,经审批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另外,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
贪污案件的
刑事拘留后逮捕的具体时间,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检察院的审查批准时间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