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关对已依法实施
拘留的人员,经判断需对其实施
逮捕措施的,应在完成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司
法规则的审理与核准。如遇特定状况,提出审核与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具有重大
犯罪嫌疑的人士,提请审议与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某个人被指控犯有猥亵儿童罪行,其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能会因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变化。若案件相对简单,且未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情节,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不会超过三个工作日。然而,若案件较为复杂,存在上述情节,刑事拘留的期限可能会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随后,公安机关将会把案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因此,犯有猥亵儿童罪行的
刑事拘留期限可能会在三个工作日至三十个工作日之间浮动,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若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将继续接受调查,并可能面临更深入的法律程序。反之,若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