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之人,认定其行为符合
逮捕标准者,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之日起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则可将此申请的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倘若邪教组织的成员遭到了
刑事拘留,他们被关押的时长将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并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那么在无特殊情况下,这些邪教成员可能会在
拘留期结束后的三天内被提交审查批准。但若存在特殊情况,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四天。而对于那些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天。一旦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些邪教成员便将继续被关押,直到法院最终做出判决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