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质量
保证期间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国家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规定,电气线路、供水排水管道、设备装置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
保证期间应为二年;而对于供热与空调系统而言,其质量保证期间则延伸至两个采暖季节或者供冷周期;
至于屋面防水和室内防渗漏等特殊部位的建筑施工,其质量保证期间更是长达五年之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