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上的录音数据是能够充当法律依据以支持
债权人诉讼主张的。
然而,为确保其效力,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
证据加以补充证明。在作为证据的资格认定中,录音应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录音的对话方须为
债务主体;
其次,录音内容需全面展现出借贷双方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
再次,电话录音须是真实、连贯且完整无缺的,同时要充分体现出被录音者的真实意愿;
最后,获取电话录音的手段必须合法,并需保留原始录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