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应该着重审査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以及其具备的
法律行为能力;
其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以及他们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益;
再次,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者文书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还需要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进行全面性评估,包括其完整性、文字表述的精确度,以及签名与印章的完备程度;
最后,对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也需要进行严格的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充足性。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