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行为人成功逃离原关押场所并之后主动归案的情况下,依据相关
法规有可能被视为自动
自首的行为。
然而,若逃犯在自愿投案之初就选择离开,那么这便无法被认为是自动自首的行为。在此语境中,逃脱一词应被解读为,
犯罪嫌疑人在自愿投案后,出于逃避
法律制裁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而选择逃离,而非仅仅因为发生了逃离行为就将其一概而论地认定为逃脱。从近些年我国关于自首制度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自首的构成条件正在逐步放宽,对自首行为的鼓励也日益明显。因此,我们不能过于机械地理解“犯罪嫌疑人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句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