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政府各职能部门执法权责的明确界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被赋予了接收并处理举报与投诉的重要职责,他们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涉嫌非法传销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及依法惩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向上述两部门反映并投诉涉及非法传销的
违法行为。当接收到举报与投诉信息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立即展开全面调查核实工作,并依据事实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
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