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流水单乃工资支付凭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直观地展现出劳资双方之间稳定的
雇佣关系。
然而,若发放薪酬的公司名义与
劳动者所从事工作的机构名称相异,便需综合考量整个
证据体系之后,才能将其作为确凿无疑地证实
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到诸如考勤记录、与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对话录音、工作制服以及工作名牌等其他相关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