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提交之必要资料,具体包括如下十项内容:
第
一,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整体合同文件;
第
二,相关工程项目的验收合格证书或文件;
第
三,由施工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原件;
第
四,完整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参数;
第
五,已竣工项目的详细竣工图纸及相关数据;
第
六,所有涉及到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资料;
第
七,所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
八,所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联系函件;
第
九,所有涉及到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单据;以及第
十,所有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审批单价清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
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
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