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行政赔偿案件时,存在着一项前置程序的要求。若受害者希望独自启动行政赔偿程序,他/她应率先向责任政府部门提出相关请求;若政府部门未能就其
赔偿要求给予回应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于
赔偿金额持有争议,此时,赔偿请求人才可向更高层级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
申诉,亦或是选择直接将案件提交至法院,寻求法律手段的救济。
《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
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
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
行政拘留或者
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