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
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在理论上并不需要
当事人承担任何额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经审查,确信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则应依法裁定暂缓对有关标的物的
强制执行措施;反之,如果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则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你对法院的
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
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