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只要能够证实录音资料的无可争议性,便可将其成功作为
司法审判中的有效
证据加以运用。但是,为了确保录音具备足够的
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录音资料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即
诉讼证据必须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真相的、不依赖于任何个人主观意识的客观事实;
其次,证据的关联性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意味着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仅是一种客观存在,更重要的是它必须与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以便能够清晰地阐述案件的实际情况;
最后,
证据的合法性也不容忽视,这就要求证据必须经过相关
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或者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收集以及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