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微信聊天记录确实有可能实现
立案追求。值得强调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重要的电子
证据之一,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在各级人
民法院均获得了立案许可。
然而,为了确保这些聊天记录能够作为法律证据的有效性以及其在法庭上的可接受程度,必须遵循以下一系列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明确由谁实际操作使用微信,只有与案件相关的
当事人方可被视为微信的使用者;
其次,必须确保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方法的合法性,坚决杜绝任何非法搜查或者扣押等不正当行为;再者,必须提供真实且完整的微信证据材料,同时还需
保证这些微信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在
诉讼案件中,如果希望法官能够认可并支持所提交的证据,那么就必须保证这些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