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协商
投标价格及其它投标文件关键实质性事项为核心,投标人间进行深度沟通交流;
(2)投标人以达成默契协议的方式,直接确认最终的中标方归属;
(3)投标人之间达成共识,部分投标人将自愿放弃参与竞标或接受最终胜出的结果;
(4)隶属于同一家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多个投标单位按照此组织的既定策略进行统一投标活动;
(5)基于获胜或排除特定竞争对手的共同利益,投标人之间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发现有投标人之间存在
串通投标行为,则中标结果将被视为无效,且可能面临法律
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