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层面,只要保险公司未能进行赔付,那么就无法证明其曾存在过任何既定的
证据。因此,风险承受者无需过度纠结于此,只需确保自身的事件得到妥善解决即可。在这过程中,若发现保险公司的确存在某些不当行为,则可依据相关规定来处理此类问题;反之,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一点,那么风险承受者的权益可能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