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是否构成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时,应明确区分以下两点:
第一种情况,即真正意义上的串通现象,这通常表现为两个或以上独立的投标人之间,通过某种形式建立了合作或者关联的关系,从而使他们能够合力参与到同一个投标项目的整体竞标活动中去;
而另一种情况则是将其视作串通行为,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参与竞标的是多个完全独立的个体,但实际上有可能这些投标人都隶属于一家企业或机构,尽管这种隶属关系并未公开化或者显性化,但他们仍然通过隐秘的方式形成了紧密的联系,进而共同参与到同一个投标项目的竞标过程之中。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
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