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投标资格后审一项事宜,通常是在开标环节之后完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当
招标方选择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各潜在投标单位进行严谨而公正的审查时,应确保在开标仪式结束之后,由评标委员会依照既定的评审准则和标准,有条不紊地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全面且深入的评估与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