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保险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遭遇争议时,我们应当选择最为恰当且公正公平的方式加以妥善处理。依照常规操作,针对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各种纷争,通常可选用以下三种手段:协商与和解、
仲裁以及
司法诉讼。
首先,协商与和解:在争议出现之际,双方应秉持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真诚地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主要分为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类。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作出公断,因此并未拥有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
诉讼:诉讼乃是通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