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被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经过大约七个月左右的时间,会进行正式判决。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案件性质各异且可能面临复杂情况,具体从
拘留阶段进入审判环节所用的时间并不具有固定性,需根据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的调查进展以及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控诉,应在
拘留期限截止前,也就是拘留第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个申请的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一天至四天。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批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的案件,且犯罪嫌疑人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