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无限连带责任”,其本质便是指在
有限责任公司中,每一位投资人在履行自身所应承担的
债务份额之外,亦须为公司其他投资人名下所背负的债务份额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其他投资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偿还名下债务份额之时,投资人便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此种责任形式,被称为“无限连带责任”,意指每位
合伙人对于
合伙债务均负有全额清偿之责,而作为合伙
债权人,他们同样拥有权利向合伙人中的任意一人或多人请求其
清偿债务的一部分乃至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