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危及
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行为,通常会判处被告人
拘役,同时并处一定数额的
罚金。此类
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在道路上驾车时出现的追逐竞驶以及酗酒驾驶等
违法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其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那么这些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将面临相应的
刑事责任,即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