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寻衅滋事行为,倘若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干扰与破坏,且有以下特定情况之一者,即应当被认定为
刑事案件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无端地击打他人导致他人人身遭受伤害,或者是持有武器进行无理殴打,甚至情节更加恶劣的;
其次,追逐、围堵、谩骂他人,以至于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以及生活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或者造成了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极其恶劣的后果;
再次,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两千元以上,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发生过三次以上,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后,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紊乱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随意
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
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