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工程
劳务分包事宜而言,向个别个人提供此类服务并非违反法律
法规。
在此情况下,总
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享有自主决策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将他们所承接的某些工程项目中,需要雇佣劳动力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劳务外包,无需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同意。
在
建筑工程运作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总
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责、权、利关系,全面履行对发包人的义务和职责;
而作为分包单位,他们应该遵守并依照分包合同中的条款,对总承包单位切实负起相应的责任。
同时,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共同为所分包出去的工程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