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九种情况之一者,可视为
情节严重:
首先,明知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的;
其次,协助转移、隐匿或者销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再次,多次协助转移、隐匿或者销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累计达到较大标准的;
然后,介绍贿赂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接着,向
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
再者,引诱、教唆、欺骗
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最后,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情节严重的
帮信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或单
处罚金。
若单位触犯上述条款,则应对该单位施加
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进行
刑事追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