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在办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采用保
证人或财保方式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而在审理、侦查以及审查阶段,此项措施亦不得被中断。若经调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此处所述的十二个月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而在处理
治安案件时,其取保候审期限通常较短,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