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机关决定对涉案的交通事故
犯罪案件实行退回侦查程序,这恰恰表明了他们对于现有的相关
证据材料存有某些方面的质疑或是认为这些证据尚需进一步深入挖掘和剖析。在此情况下,涉案嫌疑人员应该积极地配合执法部门,尽可能提供更多详细而准确的信息来补充相关证据资料,以满足公安部门对办案所需证据链条完整性的要求。
同时,涉案人也可以寻求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侦查
监督权,而退回侦查正是其行使此项权力的具体体现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