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内,被批准取保候审的个人通常会被严格规定禁止离开其所在居住地区的市或县,然而这个具体的限制区域会取决于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这种做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
保证被告方能随时响应并参与到司法机构所安排的
传唤及调查过程中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