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所能够实施的
拘留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三十七日,且此期限应当自拘捕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需要完成诸如侦查案件、向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与工作事项。若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对该犯罪嫌疑人无需进行
逮捕或在现有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罪行时,嫌疑人有可能获得释放。
然而,最终是否决定将嫌疑人释放,还需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侦查工作的进展状况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