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律师提出侵占罪的指控,通常需具备如下几种类型的关键性
证据:
首先,能够证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确实存在
代理关系的有效文件,如具有
法律效力的
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人授予律师的明示授权书等。
其次,需提供明确无误的财务痕迹证据,展示出律师擅自挪用或非法占用了委托人财产,例如银行转账汇款凭条或者各类消费账单、收款收据等。
此外,来自
证人的相关证词也至关重要,这些人可能包括其他律师同行、曾接受过该律师服务的客户以及与案件相关的金融领域专业人士等。
最后,律师本人的书面或电子通信记录,也可能成为揭示其不当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而对于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如果能清晰地反映
出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情况或者财务状况无法得到合理解释,那么这无疑将为指控律师侵占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