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人为
债权人所持有债权的主体,但在其本身应当享有或享受有关其相对方权益及附随权益的过程中,未能积极地行使相关权利时,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顺利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此时债权人有权采取
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以维护自身权益。
所谓的代位权诉讼,指的是由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相对方进
行权利主张并据此实现相应债权的法律手段。
此类
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首先,作为首要前提,债权的有效性及真实性不容置疑;
其次,须证实债务人确实存在消极履行或放弃执行其应享有的相关权益之行为现象,且此种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的损害或是可预见的潜在侵害。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