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中故意混入次品或假货,将其冒充成优质同等级别的产品,且销售所得达到法
定金额标准即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时,就可能构成此项
刑事犯罪。
对于此类行为,
中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
处罚措施:
第
一,若生产商或经销商在产品中掺合杂次,以假乱真,用品质低下的产品替代高档产品,销售数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时,他们将会面临两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过两倍的
罚金处罚;
第
二,若销售金额超出二十万元而不足五十万元的话,这一类人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上但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同类罚金的处罚;
第
三,当销售总额高达五十万元而不足二百万元时,这一范畴的
当事人将会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需支付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过两倍的罚金;
最后,一旦销售金额额超出二百万元,那么这类
行为人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牢狱之灾,并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过两倍的罚金或者彻底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