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
债务,在夫妇
离婚的时候如何被判定为其中某一方的私人债务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以下几个标准进行解释:
首先,要排除那些并非为了整个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进行借款的事务。
其次,如果在夫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利用其私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资源的需求范围所承受的债务,若此时债权方试图通过声称此种债务属于夫妇之间的
共同债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他们的请求将不会受到审判庭的认可和支持。
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假如债权方能够提供有力的
证据,充分说明此笔债务确实被用来资助夫妇共同的生活、项目或者是出于夫妇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