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可大致分为两大
类别:
即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及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对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而言,除非存在医学上的认定或
法律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诸如虐待、遗弃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否则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并不能通过正常途径予以解除此类亲子关系。
然而,针对
收养关系以及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关系,则允许依法进行解除操作。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