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
当事人有如下几种途径来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就子女的
抚养问题达成新的共识,而且这样的决定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健康,那么他们便可以更改
抚养权。
其次,如果能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真实存在于对方身上的话,那么当事人同样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第一种是指与孩子共同生活的那一方因为身患重病或是残疾而无法再承担起
抚养孩子的责任;
第二种是指与孩子共同生活的那一方对孩子的日常照料不尽职、虐待孩子或是他与孩子的共同生活经历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
第三种是针对已经年满8岁的孩子,如果他们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而且这一方也具备养育孩子的经济能力和人力保障;
最后一种则要求当事人必须提出其他形式正当的理由来支持其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要求。
除此以外,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单纯地改变主意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