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过程中,对于
共同财产的分配并不存在特殊的条件限制。
一般而言,夫妻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便应当对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因此,无论何时
提出离婚请求,
当事人都有权主张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财产权益。
然而,在此我们要强调的是,只有在
婚姻存续期间中所获得的以下形式的财产才能够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以及各类劳务报酬;
(2)劳动生产、经营和投资等行为所带来的收益;
(3)智力创造所产生的成果所带来的收益;
(4)由
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需排除
遗嘱或
赠与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仅归属一方的财产;
(5)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应属
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