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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自愿离婚申请应该遵循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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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8-01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协议离婚的相关流程及所需资料:
首先,来说明协议离婚的程序
1.若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则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表达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意愿,同时亦须就子女养育、财产分配及偿还债务的事宜达成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婚姻登记机关需位于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区域内。
2.当婚姻登记机关经查实确认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已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离婚手续
若不满足这些条件,将无法获得离婚审批。
另外,所有申请人都需遵守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如有任意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自该期限结束之日起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夫妻双方务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
否则,自动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我们来谈谈办理协议离婚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件与资料:
1.申请人的户口本与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最后,关于离婚时所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问题,须由双方通过协议自行解决;
若协议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做出公正裁判,以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5年自愿离婚申请应该遵循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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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自愿离婚申请应该遵循哪些流程
协议离婚流程如下:首先,双方签订详细自愿离婚协议,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需在一方常住地婚姻登记处办理。双方需经过30日冷静期,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亲自领离婚证;所需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财产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法裁判,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7浏览 2024-06-07
合同签订履行中要遵循的法律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签订履行中要遵循的法律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旦决定进行股东转让与受让后,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整的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我们认为遵从法律程序是最起码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法律的设计、制定本身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风险。根据律师办案实践经验,我们总结出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一般要经历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最后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这几个步骤及经常会遇到的不同法律问题,将其汇总作出总结以期帮助股权转让当事人各方正确把握,而在实践中常常有人将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混为一谈,以致于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跨越《公司法》、《民法》、《合同法》以及特别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部门的法律。股权转让的程序比较复杂,不仅要签定合同,而且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并且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转让双方,而且会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一定十分齐全,权利义务必须十分明确,对转让合同条款一定要慎重,不要掉以轻心。我们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股权转让主体资格要弄清 股权转让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转让合同,如果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且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有些股东是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也是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点往往是很多没有经验的又没有聘请法律专业人员的受让人容易忽略的环节。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必不可少 股权转让方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转让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都会有被宣告无效或是被撤消的风险。 3、外资企业审批前置要办理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部门或是经济促进局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4、国有资产要评估 对转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或财产转移手续。 5、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内容尽可能完善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过程有些较为复杂,时间跨度会较大,为了稳固各方在谈判中达成的重要共识,一般会在在未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在谈判阶段签署多个股权转让预约合同,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公司情况;转让主体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内部程序办理情况;拟转让的股权情况;交易价格确认;后续手续办理及时间安排;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排他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其别需要明确约定的是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和条件,以及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保密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可以是定金制裁,也可以是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6、协议内容要细化并能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有义务才有责任,有责任才有履行的动力。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如在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 A公司与B公司(关联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其分别持有的E公司60%、40%股权转让给C公司、D公司(关联公司),转让价款为 1. 7亿。C公司、D公司签约后支付1000万履约保证金,与A公司、B公司对E公司的公章、工商登记材料、财务账册等进行共管,但对共管的形式没有约定。双方都认可,所有材料全部锁在保险柜中, A、B公司拿钥匙, B、D公司掌握密码。保险柜最初放在E公司。合同约定,由 A、B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 C、D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 A、B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 C、D公司向,要求继续履行。关于谁违约的问题, A、B公司称,其向国土局取得相关文件后,需要加盖E公司的公章,但 C、D公司拒不配合盖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C、D公司称,是因为E公司因为办公地点变更, A、B公司将保险柜转移,导致其丧失对保险柜的控制权。正是因为协议中对于保险柜保管的权义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在履行中产生争议。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股权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在现有立法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都应自成立时生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周期性长的过程,签定好股权转让合同后,还要进行股权的转移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而且后续还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涵盖法定的程序及个性化的约定,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真正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 1、把握住办理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转让手续的关键环节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对股权转让及支付程序应防控风险,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果是准备接受购买者分期付款时,首先应该对分期付款的保障作约定,如设定付款抵押,质押或者寻求其它担保形式;最后应设定过户手续办理的时间。可能采取分期办理过户手续,交多少款,将该款折合多少股份办理多少股份的转让手续;也可以约定在购买者完全付款后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者是设定的抵押质押股权,当发生付款不能时立即能变现避免损失,总之就是要受让方提供足够的担保,才可以在付款没有完全到位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果没有前述的保障,在其未付清全部转让款时是不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 2、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3、修改公司章程,必要时更换董事或监事成员 股权转让后必然引起股权结构和出资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后开股东会就股东名称及出资额修改公司章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以要求更换或出任、委派新的董事或监事成员。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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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哪些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哪些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哪些流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挂牌、拍卖。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 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帐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1 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标标书应当在开标是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1 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 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 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1 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二、拍卖出让土地程序 1、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 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3、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4、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帐户的。 6、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7、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招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8、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4)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5)竞买人应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8)拍卖人与竞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9、《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拍卖标的; (3)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主的事项 10、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三、挂牌出让土地程序 1、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挂牌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报价竞价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挂牌交易截止日前挂牌人收到为有效。 3、挂牌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挂牌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报价竞价意向人。 4、发出挂牌文件后,挂牌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报价竞价人应当对报价竞价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挂牌人指定帐户的。 6、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挂牌公告确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定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5)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效;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6)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在土地有形市场举行挂牌宗地的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挂牌期限截止时,向挂牌人申请领取了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即确认拥有继续报价资格。 (8)挂牌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竞价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主持人简介地块挂牌交易期内挂牌价格的更新情况,宣布挂牌截止时的报价为起叫价及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在竞价过程中,主持人有权根据竞价应价情况调整每一次应价数额。 C、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竞买人应价时,手举的竞价标志牌应高出头部。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竞价的应价。 、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价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竞价,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 、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 第一次”、“第二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 、挂牌人与竞得人签署《挂牌成交确认书》。 7、《挂牌成效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挂牌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挂牌标的; (3)挂牌成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天、公正和诚实依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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