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的“决标通知书”其本质上其实是我们常说的“中标通知书”,它所代表的是
招标环节中对
要约进行承诺的结果,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应被认作是要约。
2.当名义上的
中标人接收到符合规定格式和内容的“中标通知书”之后,会自动触发一种法律效应——在招标方和
投标方之间生成无可争议的法律约束力。
3.根据相关的
法规条文要求,招标方及中标方双方务必在中标通知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结成
书面形式的契约关系,也即是签订严谨规范的合同文件。
4.相关的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招标活动过程中的所有相关事宜均应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来加以规范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1)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
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