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
施工合同解除的相关说明可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与第九条的相关细则予以诠释,具体而言,这两个条款针对承建方以及发包方各自所可能面临的解约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期为合同双方在特殊情况下提供有利的依据。
如承建方在
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产品质量不达标且拒绝修复的现象时,发包方就有权按照
合同约定解除正式生效的
建筑工程服务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
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