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
证人需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须为具备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承受作为保证人的责任;
其次,此人在人身自由上应该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再次,他必须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
最后,其身份能够允许其与被保证人共享生活环境,或者至少居住于同一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内。
2.对于那些被判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如果他们因患严重疾病需要接受
保外就医治疗,或者女性罪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无法适应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的生活环境,可以暂时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执行
刑罚,并且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进行协助监督,这是一种特殊的
刑罚执行方式,被称为
缓刑。
缓刑又被称为暂缓
量刑,它是指对已经触犯
刑法,经过法定程序认定构成
犯罪且应受
刑罚处罚的
行为人,先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3.
监外执行是针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刑罚变更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一种手段。
监外执行是刑罚发展进步的产物,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文明程度。
4.监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则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鉴于监狱关押对象的特殊性,本节所讨论的监外执行仅限于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情况。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