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死缓罪行减轻
量刑至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减轻量刑至有期徒刑以及死缓罪行减轻量刑至无期徒刑之后再减轻量刑至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根据新的规定,自裁决将其改为有期徒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之前被关押的时长均不能作为刑期进行相应折抵。
然而,对于以往已经通过裁决减为有期徒刑且按照当时相关规定计算过刑期的罪犯,无需对其刑期计算方式进行更改。
此外,针对部分死缓罪犯及无期徒刑罪犯,若其过去已经通过裁决减为有期徒刑,但裁决书并未明确注明刑期起止日期,现今则无需再按照原有的规定计算刑期,而是应当按照本次规定的刑期计算方法执行。
但是,此类罪犯如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有良好表现,经由裁决机构批准,可再次适当减轻
刑罚,从而实现提前释放。
《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